交通事故司机、车主、保险三方的赔偿如何分担?
现实的交通事故中,不乏这种情况: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人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车子要么是借来的,要么是租来的,还有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偷抢而来的。在实际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本文讨论事故赔偿如何在各方之间进行分担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中对上述问题有相应规定:
一、对于非法获得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52条有规定为:因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经垫付了相应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原则为:由非法机动车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仍需赔,但有追偿权。
二、对于借用、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当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时,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对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进行了说明,为:
1. 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 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借用、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是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 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租用、借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形,或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4. 其它可以认定情形。